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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专题(二):婚外情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发布者:何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32人看过

作者:何晓东律师,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婚外情”“第三者”的插足造成了很大比例一部分的离婚纠纷,也即是说婚外情几乎成了婚姻家庭的第一杀手。那么,很多人会问如何收集婚外情的证据,收集好婚外情证据后是否能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呢?过错方在婚外情中是否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呢?在这里笔者将逐一分析:

一、我国法律没有将“通奸”行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是法定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其中包括了重婚和同居的两种情况,但并不包括“婚外情”、“通奸”等情况,明显前者严重于后者,也即表明,即使在离婚案件中证明了对方存在“婚外情”、“通奸”等情况,也不一定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赔偿金。只能作为一种过错情形,要求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适当在“量”的意义上多分财产,不能有明显的“质”的变化。

二、婚外情的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有过错,虽不必然能得到损害赔偿,但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并非没有意义。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1,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确定了“照顾无过错方”的离婚案件处理原则,这显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和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这种证据还是有其十分积极的意义的;2,从诉讼策略和谈判时心理对抗的考虑,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意味着过错方必须考虑自身的过错程度而做出财产和抚养方面的让步,这显然是符合一般人的谈判心理的。婚外情的证据能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精神压力,让无过错方处于更主动的位置。显然,这是无过错方能在谈判中取得更多的利益平衡。

   综上,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不能反映在必然获得对方赔偿的层面,而是反映在双方利益的对抗上,即婚外情的证据可以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中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在谈判的过程中尽量争取高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从而双方在婚姻走向最后一步时好聚好散。(本文版权所有归作者,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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