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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专题(一):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发布者:何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4人看过

作者:何晓东律师,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很多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人格尊严

从家庭暴力的形式上看,它不仅仅包括殴打的行为,还包括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也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施依据。所以如何对家庭暴力取证,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问:“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笔者结合多年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依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总结了家庭暴力的取证方法:

一、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求助或报警:《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最有效的方式,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因此当事人即可固定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110出警登记表、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录案发的整个过程。

二、及时就医:当事人的及时就医,即可固定以下证据:治疗收费单据、医疗报告、影响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急症记录等医院出具的书证。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三,证人证言:在家庭暴力发生之际,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家庭成员、邻居或亲友求助或告知亲友,或者在纠纷发生之际,请邻居、亲戚朋友出庭作证,证实家暴的真实发生经过。尽管证人的言词具有倾向性,法院一般不会单独采纳,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增强其证明力。

四、物证:当事人在家庭暴力发生中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破坏的家具或保留现场的照片;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尤其是其中

五、承诺书或保证书:家暴以后,过错方一般会通过社区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协调、或自行写下保证书或承诺书,又或者,当事人双方之间会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协议讨论不让事情再次发生,这时产生的电子数据证据:如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这些都是证明家暴的直接证据。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家暴受害者的是,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更广泛的保护,如遇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总之,如遇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提高警觉意识和法律意识,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和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更广泛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维系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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