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仁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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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债务转移有关承诺书或签署有关协议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付仁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20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1罗某有相应的资源,遂将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挂靠A公司名下,2017年7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承包合同》,被告1罗某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章。被告2杜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2 杜某将前述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高某施工,原告高某按照与被告2杜某的约定支付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原告高某让共同原告陈某向被告2杜某转款10万元,另50万元保证金系被告2杜某对原告高某欠款本息转化所得),被告2杜某将其中100万元保证金直接支付给被告1罗某,罗某未将前述保证金支付给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账户。A公司在中标前即让B公司及原告高某等人进场施工,后因为A公司不满足案涉扶贫项目招投标资质,被告1罗某以C公司的名义招投标且未将项目交给B公司施工,B公司及原告高某等人被迫退场。2017年10月31日,各方就施工工程款项、被迫退场损失等进行结算,被告1罗某承诺支付B公司工程款及损失共计470万元,承诺支付原告高某施工损失费用等共计330万元,罗某向高某和杜某分别出具《承诺书》表明前述事实并承诺支付时间。杜某当即向高某支付50万元保证金,高某向杜某出具《收条》,表明已收到杜某退还的150万元保证金,双方权责两清,高某自行向罗某主张100万元保证金,与杜某无关。因被告2罗某未按照《承诺书》,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及罗某对100万元保证金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另,2018年3月28日,罗某向杜某转款100万元,但各方就该100万元款项的性质、用途未做约定,罗某主张系退还100万元保证金,杜某主张该100万元款项是支付B公司支付给A公司及罗某共计500万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胜诉)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一审中,罗某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已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杜某,高某主张退还保证金与其无关;2.其出具承诺书是遭受胁迫;3.其出具承诺书是基于A公司的授意,是代表A公司出具,如需退还,应由A公司承担退还责任;4.本案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情形;5.即使认为应当退还高某相应保证金,也应当是罗某和杜某共同承担退还责任。一审法院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退还保证金的主体是谁?”,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可得知三方约定由杜某退还高某50万元保证金,另外100万元保证金由罗某退还高某,杜某已向高某支付约定的50万元保证金,杜某再不负有向高某支付任何款项之义务。且一审法院对罗某关于其是遭受胁迫才出具的《承诺书》的主张未予采纳,因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撤销《承诺书》的除斥期间已经过,且罗某至2021年高某起诉之时,未以其他方式主张出具《承诺书》系遭受胁迫而出具。遂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高某、陈某1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上诉。二审中,罗某主张2018年3月28日支付给杜某的100万元系偿还对杜某的欠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杜某不予认可其主张,法院未予支持;罗某主张其是因为A公司的授意才向杜某及高某出具的《承诺书》,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受,但因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出具的《承诺书》并无A公司的签章或者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另外100万元保证金应当由谁退还?”,二审法院认为,杜某将B公司将未经招投标程序承包的劳务工程以其个人名义再次分包给高某,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无效。罗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或者代表行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无效但高某为此支出的保证金应予返还,罗某承诺该100万元保证金由其负责退还高某,高某对此予以认可,罗某受该债务转移意思表示的约束。且因高某一审中表述其与陈某系合伙关系,罗某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任何一人均视为履行,故不支持罗某关于陈某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的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审判长:吴 霞

审判员:黄智静

审判员:李 娜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一灵

书记员:赵瑞雪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某作为挂靠方、案涉项目的实际管理者、实际利益享有者,在发生有关争议后,以“暂时安抚”其他各方的心态,出具《承诺书》,但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出具承诺书的法律后果。不论罗某是一时冲动还是深思熟虑,不存在行为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其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事后未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导致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也判决罗某承担支付责任。

三、律师建议

1.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如果认为出具或签署的有关协议只是“一张纸”,事后不给钱也对方拿你没办法,这种心理是大错特错。现在抱着忽悠对方、暂时安抚对方,只希望对方不要继续找自己、烦自己的心理出具或签署有关协议,事后对方可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官司缠身不说,还需支付巨额费用。

2.出具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承诺性文件或签署有关协议前,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可能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再决定是否出具或签署有关材料。贸然出具或签署有关协议,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付仁远律师,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经历和办案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及公司业务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