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分居两年起诉离婚的,需要证明:一、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若是分屋不分房,不属于分居。二、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若是因就业、学习等原因不在一个地方生活不属于分居。实践中常见的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需要对方认可;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证言,但在婚姻案件中,证人一般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证明。
赵晓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