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孝感市XX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不当,该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且高万勇未提供后期复查影像片,受伤三个月后就完全恢复健康正常上班。上诉人一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作合理解释直接驳回,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多判决90252元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予纠正。
高XX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采信作为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系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均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和反驳该鉴定结论,且高XX至今仍在家中休息,不能工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采纳了我方建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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