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修属于承揽关系?
关于家庭住宅的装修合同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的法院会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就像上次我去法院立案,
立案法官就给定性为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那为什么说“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
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原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也未将《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
即在国家立法层面,
便将家庭住宅装修和商业装修进行了区分。
其次,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按照现行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包建设工程的主体,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且个人是不能取得资质的,
这就可能会导致个人承包装修的合同无效。
目前,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从维护稳定,保障交易等原则来讲,
也不能轻易否定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的效力。
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折价拍卖后,
装修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家庭住宅需要考虑购房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否定装修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较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除了前面讲的好处,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即就是说,
如果给你装修房子的个人或者公司,
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风格等进行装修,
或者你对装修工作不满意,
在装修工作完成前,
都可以无理由的依法单方解除装修合同;
要求对方就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后,
重新换人装修。
更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