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进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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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修属于承揽关系?

发布者:冯进前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957人看过


家庭居室装修属于承揽关系?

关于家庭住宅的装修合同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的法院会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就像上次我去法院立案,

立案法官就给定性为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那为什么说“家庭住宅装修属于承揽关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

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原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也未将《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

即在国家立法层面,

便将家庭住宅装修和商业装修进行了区分。

其次,法律未禁止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按照现行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包建设工程的主体,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且个人是不能取得资质的,

这就可能会导致个人承包装修的合同无效。

目前,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从维护稳定,保障交易等原则来讲,

也不能轻易否定个人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的效力。

最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折价拍卖后,

装修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家庭住宅需要考虑购房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否定装修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较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将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除了前面讲的好处,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即就是说,

如果给你装修房子的个人或者公司,

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风格等进行装修,

或者你对装修工作不满意,

在装修工作完成前,

都可以无理由的依法单方解除装修合同;

要求对方就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后,

重新换人装修。

更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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