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办案研析
一、案件办案情况
本案系建设工程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分包合同纠纷,我方代理分包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发包总包方将案涉两栋楼宇外墙保温、真石漆包工包料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署书面施工合同,对施工范围、各分项单价、暂定工程量、付款节点、发票要求等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真石漆部分施工安排产生分歧,分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后退出现场。分包人持有总包方盖章的工程量计算书,据此核算总工程价款,扣除已收款项后,向总包方主张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总包方一方面不认可案涉盖章工程量计算书的效力,抗辩该文件仅有公章无项目经理签字,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另一方面提起反诉,主张分包人未完成全部施工擅自退场,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收尾施工,产生额外支出,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诉讼进程中,总包方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已完外墙保温工程量开展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现场勘验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庭审阶段,我方围绕合同效力、实际已完工程量、结算单价、已付款金额、退场原因、反诉主张是否成立等核心争议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工作,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计算书、施工相关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对抗对方提交的公证书、第三方施工协议、付款凭证、内部管理制度等抗辩及反诉证据。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后又出具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书笔误予以补正。
二、案件难点
1. 结算文件效力争议大:我方持有加盖对方公司印章的工程量计算书,但对方以无项目经理签字、不符合其内部管理制度为由否定该结算文件效力,不认可文件载明的工程量及计价,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案件不能简单依据盖章结算文书直接定案,需要同时应对鉴定程序,兼顾单价、工程量两项结算核心要素。
2. 事实还原难度高,退场原因各执一词:总包方主张我方当事人擅自停工退场构成违约,反诉索要第三方施工费、工期违约损失;我方抗辩系对方单方变更真石漆定价、剥夺我方真石漆施工权利,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案涉现场时隔数年,部分工序后续由第三方介入,原始施工过程证据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主,需要从碎片化聊天记录中梳理违约事实,对抗对方公证书、第三方施工合同等本证。
3. 已付工程款事实争议复杂:存在总包单位直接转账、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工程款、代付工人工资多种付款路径,对方主张多笔代付工资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我方仅认可其中部分款项,多笔代付款的关联性、真实性需要逐一甄别、抗辩,避免不当扩大已付款金额。
4. 反诉请求标的额较高,抗辩压力大:反诉方主张第三方施工费用、差价损失、业主罚款损失、高额逾期违约金,多项诉求叠加,需要逐条拆解对方证据链条,证明其损失与我方当事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案涉施工合同并未书面约定工期,如何利用该点反驳工期违约主张,是案件抗辩关键。
5. 利息起算节点存在博弈空间:合同约定有复杂的付款节点,包含进度款、房源抵顶、质保金等条款,我方主张从工程量核算完成日起计息,对方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利息起算时间、计息基数存在较大争议。
三、办案亮点
1. 牢牢锁定合同单价,实现 “鉴定工程量 + 约定单价” 组合结算思路。虽然工程量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但并未全盘放弃原有盖章工程量计算书的计价标准。庭审中重点论证:盖章工程量计算书中的分项单价,系双方合意结果,印章真实,对方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外部合同效力;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机构实测工程量,结合双方确认的合同及结算文件记载单价计算总工程价款,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计价利益,没有因为司法鉴定而推翻全部约定价格。
2. 精准拆解聊天记录,厘清退场过错归属,全盘打掉反诉请求。办案过程中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做完整梳理、摘录,重点抓取总包方明确不让我方继续实施真石漆施工的关键对话内容,向法庭证明并非我方擅自拒绝施工,而是对方作出不再交由我方施工的意思表示。同时抓住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施工工期这一关键合同漏洞,直接击破对方工期延误、擅自退场违约的逻辑基础。针对反诉提交的第三方施工协议、付款凭证,从施工内容、因果关系角度抗辩,证明对方无法证明第三方施工系我方施工不合格、未完工导致,从证据关联性层面否定其损失主张。
3. 对多渠道代付款逐项甄别,剔除无关付款。针对对方提交的多笔代付工人工资证据,区分我方自认收到的款项与对方单方举证、无我方确认的付款,对缺乏关联、未经我方确认的代付款坚决不予认可,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固定我方认可的已付款总额,法院最终仅采信我方确认部分,避免已付款被不当虚高。
4. 灵活调整利息主张,争取合理计息起点。原起诉时我方主张自工程量核算完成之日计息,充分考量合同抵顶房源、质保金等复杂付款约定以及案件履行实际,在庭审中充分阐述我方损失,促使法院调整利息起算节点,从立案接收诉状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实现保护当事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目标。
5. 程序应对完备,充分应对司法鉴定,降低鉴定不利风险。面对对方提起的工程量司法鉴定,我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对鉴定范围、施工工序边界充分发表意见,区分我方未施工的真石漆工序和已完成保温施工内容,防止鉴定误将未施工部分计入或者扣减已完工程,保障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施工现状。
四、胜诉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分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司法鉴定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计价标准核算案涉总工程价款,扣减法院确认的已付工程款后,判决总包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总包方全部反诉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我方在结算计价、已付款认定、过错责任划分、反诉全部驳回等方面实现核心诉讼目标,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冯明旭,山东梁山人,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在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政府、中共安丘市委工作,2018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潍坊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考官,潍坊市奎文区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人才库成员,潍坊市奎文区调解专家库专家成员,潍坊鲁西南商会理事、法律顾问,安丘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律顾问,另担任潍坊、青岛、烟台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冯明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