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规定为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可见,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分居。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将分居制度作以详细的规定,导致的弊端有:离婚诉讼中应如何认定分居,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在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前述婚姻法条款的适用;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日益增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理论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应属夫妻共有,但分居的夫妻,客观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所得的财产也处于分离状态,并不符合共同财产制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