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鑫律师
何鑫律师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时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作者:何鑫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次举报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欠缺合同依据及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

(二)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债务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不能排除有个别非正常心态或目的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为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战心理态度的存在。其对手可能是对方当事人,可能是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可能是经济合作人,更可能是其他债权人。这类债权属虚构债权的可能性极大。虚构债权的目的,有的是为多占有财产;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亲友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与离婚诉讼的夫妻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离婚诉讼的夫妻利用诉讼程序将其合法化。

(三)获得债权一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追索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在不少情况下,亲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特殊关系或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证据的证明,如果夫妻离婚,则原来的“娘家人”与“婆家人”在情感上就显得泾渭分明,在利益方面通常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即使夫妻在离婚时明确确认了某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是自己一方的亲友,而债权分配给了对方当事人,那么,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重重阻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的证明,一旦债务人否认债务,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将难以实现债权。


何律师从事法律行业七年,承办多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继承、民间借贷、施工建材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公司争议、人身损害、劳动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110340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