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
审理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吴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被告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务工,被告至今XX欠原告60000元劳务费未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务工,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64500元,2020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孙X在盐源县梅XX娃儿嘴移民安置房门窗安装款64500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元整),承诺在2021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备注:还欠6万正,大写陆万元整。”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目前XX欠劳务费金额为60000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原告要求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吴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X劳务费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