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永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1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A公司(合同甲方)与金某(合同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但合同到期后,金某拒绝腾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报警,接警派出所建议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后A公司找到本人办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A公司对接了案件情况。经过审查涉案租赁合同,本人发现,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而本案中,金某未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A公司要求续租,且在案件对接过程中,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出租。因此,在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金某没有合同依据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我方有权要求其腾让房屋,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一、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并向A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二、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A公司占有使用费[占用使用费以每日(31600元÷365天)计算,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腾房交付之日止]。
【胡律说法】
在处理腾退房屋的案件中,对于出租人而言,首先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发送腾房通知、拍摄承租人的占有使用现状等。
其次,若双方能够协商,建议优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出租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注意,诉讼请求中除了有权要求承租人腾让房屋外,因逾期腾房期间,出租人最直接的损失为逾期腾房期间该租赁物的租金利益,因此,出租人还可以在诉状中向承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因此,出租人在要求承租人退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得侵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对于承租人而言,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有两大前提:首先是出租人仍然想要对外出租。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想要收回房屋自用,则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其次是要在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行使该权利时续租的租赁条件应当与第三人的同等。例如,第三人提出的承租价格更高,出租人因此选择将房屋出租给该第三人,则承租人仍然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