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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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遇车祸,多轮维权终获工伤赔偿

作者:张东旭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次举报
2026-07-17

一、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郭某某系超龄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从未办理退休手续、未领取任何养老保险待遇,始终正常在岗务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某日,郭某某在正常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以郭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定工伤认定主体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某启动工伤维权程序,全程由我方律师团队协助处理,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四大阶段,最终成功维权。

二、办案经过

(一)工伤认定阶段:突破超龄用工认定难点,夯实工伤基础

本案核心争议首要难点为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司法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常以超龄为由规避工伤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依法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为充分固定证据、顺利完成工伤申报,我方团队开展全方位取证工作:一是精准梳理法律依据,明确郭某某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在岗务工的核心事实,锁定其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二是前往就诊医院调取120急救记录、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固定事故受伤事实及伤情;三是多方走访排查,找到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证人证言,佐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四是调取郭某某事发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务工凭证,证实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属于合理通勤时段;五是整合全部证据材料,规范撰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正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二)行政复议阶段:答辩应诉,驳回单位异议

工伤认定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涉案用工单位拒不认可结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主张郭某某超龄不应认定工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果。

针对单位的复议诉求,我方积极应诉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撰写专业完整的复议答辩意见书,逐一反驳单位的不合理主张,清晰阐述超龄未享养老待遇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本案事实依据;全程参与复议机关组织的调查核实工作,当庭出示各类取证材料,配合复议机关核查事实、固定争议焦点,充分佐证工伤认定结论合法合规。

(三)行政诉讼阶段:从容应诉,促成对方撤诉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后,涉案用工单位仍拒不履行责任,继续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试图通过诉讼推翻工伤认定结果,拖延维权进程。

考虑到郭某某身体因事故受损、不便出庭,我方全程指导郭某某家属梳理庭审思路、准备庭审材料、熟悉庭审流程,协助其参与行政诉讼庭审活动。庭审过程中,我方证据链条完整、法律依据充分,单位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明显无法成立。在充分的法律威慑和事实佐证下,涉案用工单位主动选择撤回行政诉讼起诉。

(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阶段:居中调解,高效落地赔偿

涉案单位撤诉后,工伤认定结论正式生效,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事宜仍存在争议。为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我方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结合郭某某的伤情、误工损失、医疗支出等实际情况,依法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多次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居中斡旋,厘清双方权责,打消单位拖延、拒赔的侥幸心理。

三、案件结果

1.工伤认定成功:经工伤认定部门核查,依法认定郭某某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确认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利。

2.行政复议、诉讼全部胜诉:单位提起的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后续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单位主动撤诉,工伤认定结论始终合法有效。

3.纠纷圆满化解,赔偿全额到位: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涉案用工单位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郭某某顺利拿到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障。

四、案件小结

本案是典型的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例,明确了司法裁判核心规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通过全流程取证、精准应诉、高效调解,历经多轮维权博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赔偿,既维护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超龄工伤维权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思路。


张东旭律师,联系电话:15652581235,擅长交通,工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侵权,保险理赔,继承,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爱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人身损害、继承
上海博爱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
1110120********79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人身损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