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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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与结算规则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开篇钩子】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归纳:合同无效不等于“钱货两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若干典型无效情形,但工程合格即可参照约定结算。厘清无效规则,方能避免“赢了效力、输了钱”。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司法解释列举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二)其他无效事由1.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起诉后取得的除外)。3.另行订立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阴阳合同”),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问答问: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能否要工程款?答:可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工程不合格如何处理?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问:“阴阳合同”如何结算?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三、实务操作层(一)发包人端1.开工前完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2.招标项目严格按中标合同履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3.无效情形发生后及时固定质量验收证据,防止结算被动。(二)承包人端1.核实发包人审批手续与招标程序合法性,避免投入后陷入无效僵局。2.合同无效仍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此为价款请求权核心前提。3.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主张存在被没收风险,应调整收益预期。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一)典型败诉点1.明知无效仍继续施工,扩大损失部分难以获赔。2.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再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抗辩受限。3.“以中标合同结算”规则适用前提把握不准,误用被驳回。(二)否定空间占领合同效力判断与结算规则适用环环相扣,涉及大量强制性规范识别,不建议委托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处理。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议,缔约阶段即开展合规审查,履约阶段动态关注审批与招标合规性,确保“效力合规、结算有据”。

五、结语无效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并非“终点”,工程质量合格即产生折价补偿请求权。合规在先、证据在侧,方能让每一份投入都获得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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