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通过合同明确风险分配、回报机制与争议解决方式;政府方违法违约的,社会资本方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依约获得合理补偿。我是侯法政,济南执业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律服务。在济南及山东各地,PPP项目经历规范化调整后进入存量争议化解期。本文以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的专业视角,解析PPP争议的核心边界。
一、执业理念:政企合作的前提是规则先行
PPP项目的本质是长期政企合同关系,而非行政许可或单方承诺。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超前的价值,是在项目识别、采购与合同谈判阶段就锁定付费机制、调价公式、提前终止补偿与争议解决条款;务实的价值,是在政策调整后准确识别政府方行为是合法变更还是违约。PPP争议标的巨大、周期漫长,不建议社会资本仅凭会议纪要或领导承诺投入重金,更不建议在退出机制缺失时盲目进场。
二、案例回放:代理某社会资本方处理PPP争议
我曾参与代理某社会资本方处理其与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之间的PPP项目争议。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政府方因财政压力单方面要求下调可用性付费标准,并以绩效考核为由扣减付费。我们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PPP项目合同、财政部入库信息、历年绩效考核结果与付费凭证,论证政府方调整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程序,构成违约。案件经争议评审与诉讼程序推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恢复了合同约定的付费机制并就既往扣款达成补偿安排。该案的启示在于:PPP争议的解法不在对抗而在回到合同,合同文本质量决定谈判筹码。
三、法律常识科普:关于PPP的问答
问一:PPP合同性质如何认定?答:PPP项目合同兼具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属性,通说与裁判实践倾向认为其属于行政协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合同约定仲裁的,依约定处理。
问二:政府方能否单方变更合同?答:行政协议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变更,但应补偿相对人损失;无合法依据的政策调整或财政原因导致的不履行,构成违约。
问三: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关系?答:可用性付费以项目设施符合约定可用性标准为前提,绩效考核扣减应有明确标准、程序与申诉渠道,任意扣减可依约抗辩。
问四:提前终止如何补偿?答:合同通常约定政府方原因、社会资本方原因与不可抗力原因三类终止补偿公式,核心是按未收回投资加合理收益或净资产价值确定补偿额。
四、风险预警与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完成财政承受能力与物有所值评估的合规性核查。第二,付费机制应与绩效考核脱敏设计,避免行政裁量吞噬商业回报。第三,政策变动条款应明确风险分配与补偿触发条件。第四,不建议接受无明确付费来源的口头承诺,财政支出责任须依法纳入预算管理。
五、结语与执业信息
政企合作,契约是桥,信用是墩。我是侯法政,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领域包括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自一九九二年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服务理念。您参与的PPP项目是否也正遭遇付费争议?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基础设施PPP争议,建议交给长期办理该类案件的侯法政律师把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