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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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律师侯法政:黑白合同并存,工程结算到底按哪一份?中标合同的司法守护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同一工程,中标合同一份,私下补充协议又一份,结算时发包人拿出“黑合同”要求按低价结算,承包人该怎么办?侯法政律师提示:黑白合同问题关乎整个项目的结算根基,处理错误,损失以千万计。

一、痛点钩子:阴阳两本账,行业公开的秘密

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规避监管或压低造价,部分当事人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另一份合同,业内俗称黑白合同。工程干完后,掌握付款主动权的一方往往援引对其有利的版本,承包人则陷入两难:顺从则巨额亏损,抗拒则面对漫长诉讼。

二、风险放大:认定规则与例外情形

(一)一般规则。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中标合同签订后另行订立合同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实质内容的识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项,通常被认定为实质性内容;而对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非核心调整,不必然导致“黑白合同”的认定。

需要区分的是,并非所有“补充协议”都无效。对非实质性条款的优化调整,比如付款节奏、保修条款细化、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等,通常不会被否定。识别边界,需要结合条款对双方利益格局的影响综合判断。

(三)例外空间。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合同的,可能不被认定为背离实质性内容。此外,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后另行订立合同,规则适用亦有讨论空间。

三、律师介入:版本锁定与过程反证

在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中标结果还涉及行政监管,背离中标合同可能同时引发投诉、行政处罚线索,这一维度在谈判中是重要筹码。

侯法政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切入点是“双固定”:一是固定中标合同文本及其备案、公示证据;二是固定履约过程事实,用进度款支付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反证实际履行的是哪一套价格体系。双轨印证,压缩对方翻案空间。

四、结果呈现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部分项目存在“先定后招”,即实际施工在前、补办招标在后。此时中标合同的效力本身会受到挑战,需要更精细的效力分析与替代性结算依据构建。

对发包人而言,任意援引低价版本也并非高枕无忧,恶意低价可能触及低于成本价竞争的审查,并引发质量与安全责任回溯。

在济南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发包人主张按补充协议下浮后的价格结算,侯法政律师团队提交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按月按中标价支付进度款的完整凭证,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最终按中标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为承包人挽回价差损失约两千三百万元。

五、专业提示

第一,中标合同签订后的任何“补充协议”,都要评估是否触碰实质性内容红线。第二,履约过程留痕本身,就是对中标合同最好的守护。第三,不建议在压力下随意签署降价承诺,此类文件可能成为对方的核心证据。第四,不建议轻视招投标签约环节的法律审查,黑白合同的病根往往在那里种下。若您的项目正面临按哪份合同结算的争议,建议尽早进行专项评估。

您是否也遇到过“中标一个价、干活一个价”的困境?最终是如何解决的?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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