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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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证没下来就敢收钱?商品房预售的五大法律红线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售楼处人山人海、认筹金一交就是几十万,五证不全的项目也敢卖,这是前些年房地产过热留下的后遗症。随着市场调整,这类项目的风险正在加速暴露:交了钱拿不到房、退钱无门、开发商破产。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提醒购房者:商品房预售有五条法律红线,踩中任何一条,你的购房款都可能面临重大风险。

一、红线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不得预售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意味着:签约时没有预售证,你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悬崖边缘。

二、红线二:预售资金必须进监管账户

依据住建部及各地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预售款必须存入监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开发商引导购房者将房款打入非监管账户(如一般账户、关联公司账户),是烂尾的重要诱因。购房者付款前务必核对收款账户名称与监管协议是否一致,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而非收据。

三、红线三:不得变相收取定金、认筹金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遇到“交两万抵五万”的认筹,可以直接向住建部门举报。已经缴纳且项目最终无法销售的,可依据民法典要求返还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四、红线四:抵押查封房屋不得隐瞒销售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卖抵押房,但必须如实告知。故意隐瞒已抵押事实的,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签约前务必查询房屋权属状态(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政务服务网可查)。

五、红线五:广告宣传不得虚假承诺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名校学区房”“地铁口三百米”等宣传若写进合同附件,开发商就必须兑现。

建纬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二年成立的首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化律所,我所侯法政律师建议购房者把“五证核查、资金监管、书面承诺”作为购房三步铁律,不建议仅凭置业顾问的口头介绍付款,更不建议为了所谓“内部价”购买无证房源,贪小便宜可能亏掉半生积蓄。

你已经买了的房子,五证齐全吗?预售资金是打进了监管账户还是开发商一般户?留言交流,我们教你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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