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拿地、一方出钱一方出资源,项目赚了钱却连账本都看不到;或者股权代持多年,项目清盘时“名义股东”翻脸不认账。房地产合作开发,是利益最集中、翻脸最彻底的领域之一。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房地产与公司交叉业务中处理过多起此类纠纷,以下把最常见的坑一次说透。
一、先定性:合作开发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或者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而非真正的合作开发。定性不同,税收政策、风险承担、合同效力规则完全不同。济南某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因协议约定“一方只分房不担险”而否定了合作开发性质,直接按房屋买卖规则处理,当事人的预期全部落空。
二、四类高危条款,签约前务必逐条审查
(一)出资条款:土地、资金、人脉资源如何作价?出资不到位如何处理?是否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与承担亏损?这些必须量化、可核验,避免“资源入股”沦为空头支票。
(二)治理条款:项目公司谁控制公章、财务章、网银U盾?董事会席位如何分配?重大事项一票否决范围是什么?公章失控是合作开发翻脸后的第一大乱源。
(三)退出与清算条款:项目中途退出如何估值?亏损如何分担?清算时剩余房源与现金如何分配?没有约定清算机制,项目越赚钱越谈不拢。
(四)担保与对赌条款:一方对另一方垫资是否设置股权质押、房产抵押?业绩对赌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对赌条款的效力需结合最新裁判规则精细评估。
三、股权代持:最隐秘也最危险的操作
不少投资人因规避监管或隐藏身份选择股权代持。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效,但风险巨大: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怎么办?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怎么办?名义股东负债,股权被其债权人查封怎么办?每一条都是实务高发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重大合作开发项目,务必在签约阶段就由律师介入,把出资、治理、退出、担保、僵局处理五大机制设计完备,并配套股权质押、账户共管、公章共管等执行层面的安排。建纬律师事务所一九九二年成立,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的专业化律所,我所侯法政律师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公司与商事领域有丰富经验,不建议创业者用网上的“合作协议模板”处理数千万级别的项目,模板管不了人性的贪婪。
四、纠纷发生后的止损动作
(一)立即封存项目账簿与印章。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打破“账本黑箱”的法定武器。
(二)对项目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发现名义股东转移资产、低价转让股权的,尽快申请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必要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你的合作项目现在处于哪个阶段:拿地前、建设中,还是已经陷入僵局?留言告诉我,我们可以从制度设计或僵局破解两个角度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