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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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条款的激活条件与实战运用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常有这么一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若干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这就是业内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条款。很多承包人以为只要交了结算书,时间一到就能按送审价拿钱,结果诉讼中条款根本未被激活。侯法政律师在济南的办案经验表明,这条款的威力巨大,但激活条件苛刻,缺一即失效。

一、条款的规范依据与法律性质

法释〔2020〕25号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条款本质上是通过约定将发包人的沉默拟制为承诺,从而把结算难题转化为期限利益问题。它的法律性质是结算依据条款,而非付款期限条款,二者混用会直接影响适用效果。

(一)问:只要合同里有这句话就能按送审价结算吗

答:远非如此。司法实践对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适用持审慎态度,要求严格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包括答复期限与逾期后果,笼统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或者引用示范文本但专用条款未明确的,可能被认定未达成合意;第二,承包人提交的是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且该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是否需要加盖造价工程师印章、是否需要一式几份;第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确实未答复,或者答复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激活条件的逐项拆解与证据要求

条件一:约定明确。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二十八天内完成核对并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提出具体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使用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的表述。条件二:文件完整且有效送达。竣工结算书应当包含合同内价款、变更签证、索赔、材料调差等全部内容,编制深度符合规范;送达应当采用发包人签收或者公证送达等可证明方式,并在送签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与页数。条件三:期限经过且无实质性答复。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应审查其异议是否具体、是否书面、是否在期限内,口头异议或者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影响条款激活。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消防公司处理结算纠纷时,因送签单未载明文件清单,发包人辩称收到的仅为结算汇总表而非完整结算文件,差点导致条款失效,团队通过补充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与快递面单备注完成了补证,最终条款成功激活,按送审价确认了结算。

三、条款失灵后的替代路径

若条款未被激活,承包人并非无路可走。其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这需要回到证据组织的老话题。其二,举证证明发包人在后续往来中部分认可了结算金额,例如已按送审价的一定比例付款、在对账函中确认余额。其三,主张发包人拖延结算构成违约,请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其四,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推动结算审查程序并主张逾期付款责任。每条路径的举证结构不同,策略选择应结合发包人履约能力与项目现状综合判断。

四、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向提示

对承包人而言,送审动作必须仪式感满满:文件成套、签章齐全、送签留痕、期限跟踪。对发包人而言,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当在期限内书面回复,即使无法完成核对,也应发出正在核对的函件并主张合理期限,沉默应对等于把定价权拱手相让。

五、结语

以送审价为准条款是承包人对抗拖延结算的利器,但利器需要正确的使用方法。条款写清楚、文件送到位、期限盯得住,三者缺一不可。

如果您在结算中遭遇发包人拖延核对,建议尽快评估条款激活的可能性。不建议由不熟悉该条款裁判规则的律师草拟或审查结算条款,因为一句话的表述差异可能决定数以千万计的结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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