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两年了,缺陷责任期早过了,质保金却被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扣着不退。催一次推一次,这笔钱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质保金问题金额未必最大,却最磨人。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本文写给被质保金困扰的施工企业,讲清质保金的性质、返还条件与追索策略。
一、执业理念:小钱也是权利,程序必须走通
(一)质保金返还靠程序推进
返还申请、缺陷修复确认、返还期限,每一个程序节点都走完,权利主张才有根基。
(二)合同条款决定成败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混为一谈、返还条件设置模糊,是很多企业吃哑巴亏的根源。
(三)及时主张避免拖延贬值
房地产行业的背景下,建设单位偿付能力随时可能恶化,质保金能早要就早要。
二、以案说法:济南某法院典型案例
我曾代理某装饰企业处理一起质保金返还纠纷。涉案工程竣工已三年,缺陷责任期按合同约定为两年早已届满,建设单位以存在零星维修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八十余万元,但从未书面通知我方维修。
我们审查合同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律师函,指出:其一,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其二,建设单位未在缺陷责任期内书面通知维修事项,应视为工程不存在缺陷;其三,质保金返还期限已过。发函无果后提起诉讼,济南某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建设单位仍未履行,我们随即申请强制执行,一个月内执行到位。
三、法律常识问答
(一)问:质保金和保修金是一回事吗?
答:日常语境中常混用,但严格来说,缺陷责任期内的预留款项是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修复责任;保修期则是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对应的是保修义务。二者期限不同,责任内容也不同。
(二)问:缺陷责任期最长多久?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的,到期后发包人应返还保证金。
(三)问: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才退质保金有效吗?
答:该约定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有效,但保修期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如地基基础),若约定保修期满才返还质保金,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可主张权利滥用抗辩,实践中法院多按缺陷责任期处理返还问题。
(四)问:质保金预留比例有上限吗?答: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合同约定预留比例超过该上限的部分,超出部分应返还或抵作工程价款。此外,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资金占用负担。
此外,质保金返还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送达证据,这看似简单的一步,却是日后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点。
结尾:质保金虽小,却是检验企业法律意识的一块试金石。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建纬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首批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化律所。欢迎留言:您的质保金压了多久?我帮您想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