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交付后,承包人常遇到“尾款清了、质保金没影”。侯法政律师提示:质量保修金返还看约定与缺陷责任期,逾期不还就要主张;但质保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司法实践存在区分,别把宝全押在优先权上。
一、概念先分清。
(一)质量保修金是担保缺陷责任的款项,缺陷责任期一般由当事人约定,通常与保修期不是同一概念。
(二)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结合。返还质保金,不免除承包人在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三)发包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返质保金,应证明质量缺陷真实存在、属于承包人责任、修复费用合理。
二、承包人怎么要回质保金。
1.到期即发函。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未处理缺陷,即发返还催告函。
2.扣款要明细。对方扣款必须列明缺陷、费用依据与修复凭证,笼统扣减难获支持。
3.小额尽快确权。质保金金额清楚、条件成就的,可考虑支付令、诉前调解等更快路径。
三、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一)工程价款本金部分依法可主张优先受偿。
(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资金占用损失通常也按普通债权处理。
(三)不建议为了优先受偿权而把质保金主张写得含糊,请求基础越清楚,裁判越稳定。
标准化叙事:代理某济南安装企业追讨到期质保金,通过固定缺陷责任期届满证据、要求发包人提供扣款明细,最终经调解全额返还质保金,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结语给济南建设工程当事人:质保金纠纷标的未必最大,但现金流意义不小。若你的质保金已到返还条件却被长期挂账,可准备缺陷责任期届满证明、维修闭环记录和催款函,请侯法政律师设计快速确权方案。你的质保金,是“到期无人理”,还是“对方总说有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