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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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造价鉴定意见质证要点,推翻不利结论有章法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系解决工程价款争议的关键手段,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对不利鉴定意见的质证,系律师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系统解析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与推翻路径。

执业信息公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多年,熟悉造价鉴定与质证规则。

一、造价鉴定的启动与程序规则

(一)鉴定的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鉴定程序的基本要求

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员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鉴定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与现行计价规范进行;鉴定初稿应征求双方意见,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二、案例解析:代理当事人推翻不利鉴定意见

(一)基本案情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发包人处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异议。该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较发包人预期高出数百万元。发包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计价依据错误、重复计算、未扣除甲供材等问题,委托侯法政律师提出异议。

(二)代理策略与审理结果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对鉴定意见逐项复核,形成书面异议意见;针对计价依据错误问题,指出鉴定机构适用已废止的定额文件;针对重复计算问题,提交施工图纸与工程量计算底稿,证明部分项目已在综合单价中包含;针对甲供材问题,提交材料采购合同与进场验收单。济南某法院经审理采纳大部分异议意见,通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并调整鉴定意见,最终核减工程造价数百万元。

三、法律规则与实务问答

(一)鉴定意见异议的提出期限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初稿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能视为认可初稿内容。对正式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异议事项作出说明。

(二)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专家辅助人的运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经质证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建议

(一)当事人应重视鉴定资料的准备

鉴定前,当事人应整理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合同、图纸、签证、变更、会议纪要等;对争议项目,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己方主张;避免在鉴定过程中临时补充资料导致鉴定周期延长。

(二)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系证据的一种,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当事人应通过专业质证,揭示鉴定意见中的错误与瑕疵,而非简单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

五、结语与行动指引

造价鉴定质证涉及造价专业知识与诉讼技巧的结合,不建议当事人仅凭感觉应对。侯法政律师在济南执业多年,熟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案件的质证规则与处理路径。如您正面临鉴定异议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

您在造价鉴定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不利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运用在您的案件中是否发挥了作用?期待在评论区看到您的经验分享。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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