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王牌权利,但行使期限稍纵即逝。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错过这个期限,王牌就变成废牌。
一、痛点:权利在手却不会用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这一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逾期不行使即告消灭。
二、风险放大:起算点认定暗藏玄机
(一)应付款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
(二)结算长期拖而未决的,以何日起算?司法实践倾向于以双方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届满之日或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三)未竣工工程能否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律师介入:代理策略决定权利存亡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装饰公司处理一起优先受偿权纠纷,通过发函催告固定应付款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实现工程款就拍卖价款优先全额受偿。
四、问答:优先受偿权实战精要
问:优先受偿权能不能放弃?答:可以,但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问: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吗?答: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五、专业提示:期限管理要前置
建议施工企业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纳入项目回款管理台账,在应付款节点前即启动权利评估。不建议临近期限才仓促咨询律师,时间压力下证据固定与程序安排都会大打折扣。
您的项目是否也面临付款节点临近的困扰?评论区聊聊。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不建议让无工程经验者处理此类专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