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应区分质量瑕疵、一般缺陷、质量事故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对经验收合格或已使用工程,承包人的价款请求仍可能成立,发包人可另行主张修复、保修或损失赔偿。
一、先定位质量问题的层级。观感瑕疵、渗漏、空鼓、裂缝,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不能同日而语;可修复缺陷与影响结构安全的缺陷,对应的举证、鉴定和扣款规则也不同。发包人不能把所有不满意都包装成拒付全部价款的理由。
(一)验收合格是强事实。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交付使用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空间会明显受限;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法律评价更为严格。
(二)修复费用要有边界。发包人主张扣除修复费,应证明缺陷存在、修复必要性、费用合理性和通知承包人修复的机会。单方委托高价维修,若不通知、不复核,难获全额支持。
二、承包人应对。第一,保存自检、报验、分部分项验收和保修记录;第二,对发包人提出的问题限期回复并区分认可与不认可;第三,必要时主动申请质量鉴定而非被动等待。专业提示:不建议以停工对抗所有质量投诉,也不建议为息事宁人无限认责。结尾:你的争议是“能不能用”,还是“要花多少修”?在济南处理工程质量与欠款交叉问题,可先把验收节点和缺陷清单分开固定。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