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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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前,律师助企业成功保全债权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前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权利,成功在发包方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是承包方最重要的法定担保权利,然而因行使期限届满而丧失该权利的案例屡见不鲜,令人扼腕。

一、优先受偿权:承包方的法定担保利器

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处理工程款债权实现事宜,该公司在济南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中依约完成施工,发包方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众多债权人蜂拥而至。在普通债权可能面临大幅缩水甚至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成为承包方挽回损失的最后希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方的特殊保护,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是保障工程款实现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永久存续,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则权利消灭。

二、风险放大:期限届满后的权利灭失

许多施工企业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缺乏清晰认识,误以为只要工程款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就始终存在。事实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独立于诉讼时效,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一旦届满即告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余地。

在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资产被多轮查封的情况下,若优先受偿权已经丧失,承包方的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大幅降低。因此,准确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及时行使,是承包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中之重。

三、律师介入:精准把握期限节点及时主张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核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经分析,案涉工程虽已完成竣工验收,但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可以相应顺延。据此,我们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发包方发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通知,并同步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在诉讼中,我们系统论证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条件及范围界定,针对发包方管理人提出的各项异议逐一反驳,确保权利主张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四、结果呈现: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确认,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其工程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中,该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实现,承包方的工程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避免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不利局面。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作为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我们始终提醒施工企业关注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期限,切勿因疏忽大意而丧失最重要的债权保障。

五、专业提示:优先受偿权管理的三项核心要点

一、明确起算时间。根据现行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工程未交付、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起算点,但最长不超过合理期限。

二、及时行使权利。通过书面通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在期限内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仅以口头协商或一般性催款代替。

三、准确界定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且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方的生命线,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及时、准确地行使。如果您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存在疑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众多建设工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您是否清楚自己手中工程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建议立即核查,以免错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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