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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婷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洪江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69号

起诉人:戈XX,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2022年1月20日,本院收到戈XX起诉戈XX的起诉状。起诉人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5年签订的《怀化万信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起诉人将名下的怀化万信房地产公司50%股权返还给起诉人,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怀化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系起诉人一手创办,至2015年末,XX公司因开发项目急需巨额资金周转,此前XX公司已经在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超1900万元,按照该行当时政策(一个客户最多只能贷款1900万元,超1900万限额的两贷款人之间不能有关联),起诉人决定将股权暂转至被起诉人名下,以便获得农商行更多贷款。起诉人出于亲兄弟间的信任,便与被起诉人签订《怀化万信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起诉人将持有的50%股权以400万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被起诉人,并于2015年12月25日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际上被起诉人并未向起诉人支付任何股权转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戈XX以双方签订的《怀化万信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起诉被起诉人戈XX,而戈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洪江市人民jXX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另戈XX因涉嫌挪用资金案被洪江市gonganju立案侦查,正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戈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碧秀

审 判 员 林安华

审 判 员 刘小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晓银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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