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557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韩XX,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韩XX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7月17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转普费。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反诉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原告韩XX撤回起诉处理,反诉按被告湖南省XX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人民陪审员 王文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