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10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直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波,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
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400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9686元(以1101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 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为8830元;以7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 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856元,合计为9686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0日,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手写货款欠条,显示欠款合计 1101600元,2022年3月30日之前付清。2022年2月25日,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货款欠条,显示欠款合计78800元,2022年3月4日前付清。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180400元及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9686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现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董某向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贷款 3204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董某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20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5.39元(原告已预交),由披告西安某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董某负担 3877.695元,于上述第一笔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 3877.695元由原告陕西某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