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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X,XX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长X、周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 243012 元及利息 3014.7 元(利息以 24301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8月27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 2021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 246026.7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5日,原告分包了二被告位于咸阳市同文路金科世界城XX外墙劳务。2020年10月份竣工验收。2021年8月26日被告XX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某世界城二期 29 号楼外墙分包工程量》一份,载明:“工程款合计XXX 元,截止2021年1月1日前累计借支 816000 元,剩余工程款 243012 元”。被告XX公司签字“同意以上工程款无误,同意8 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 200000元”。还款日届满,二被告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至今未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与原告XX公司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原告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结算,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有外墙保温及质感漆劳务分包合同,XX上公司将某世界城二期三批次23#、29#楼的劳务分包给了XX公司,XX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本案原告,目前XX公司与XX公司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所以原告要求XX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及质感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某世界城二期三批次……工程地点:咸阳市同文路……承包内容及范围:本工程23#、29#楼所属的所有墙面不平整处打凿、补洞口、水泥砂浆找平、胶黏剂、保温板(岩棉、TEPS板)……4、承包方式:在承包内容范围内采用劳务分包,乙方除包工外还包含双方约定的其他等工作内容。5、合同价款:单价法承包,……本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甲方(盖章):XX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字曾X……乙方(盖章):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作理人(签字):袁X……签约日期 :2020年4月2日”。2020年月10日,被告XX上公司与原告XX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及质感语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某世界城:期三批次……工程地点:咸阳市同文路……承包内容及范围:本工程23#、29#楼所属的所有墙面不平整处打凿、补洞口、水泥砂浆找平、胶黏剂、保温板(岩棉、TEPS板)……4、承包方式:在承包内容范围内采用劳务分包,乙方除包工外还包含双方约定的其他等工作内容。5、合同价款:单价法承包,……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2个月,保修期内如无修复,质保期满一周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不计利息)……本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甲方(盖章):XX公司……乙方(盖章):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苏X……签约日期 :2020年4月10日”。

2020年8月7日某世界城二期三批次29#楼及地下车库竣工。2020年9月18日,原告XX公司给被告XX公司开具四张增值税发票,共计30万元。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2月9日,被告XX上公司通过上海XX银行向原告XX鸿公司账户转账付款三

次,共计35万元。XX公司向原告XX鸿公司支付工程款46.6万元。二被告合计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1.6万元,双方公司对此表示认可。2021年8月26日XX公司出具金科世界城二期29号楼外墙分包工程量,载明“……工程款合计XXX元,截止2021年1月1日前累计借支816000元,剩余工程款243012元。分包工队:同意以上工程无误,同意付款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于八月二十八日付。袁XX。XX公司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两份外墙保温及质感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金科世界城二期29#楼外墙分包工程量、上海XX银行业务凭证、回单、增值税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上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及质感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对上述合同中涉及到的29#外墙分包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经确认工程款合计XXX元,截止2021年1月1日前二被告累计借支816000元,剩余工程款243012元;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被告XX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的行为以及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原告,上述工程款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向原告共同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24301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拖欠劳务费,构成违约,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本院依法确认以243012元为基案件受理费 4990元,由被告XX楚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XXX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承担部分在其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江波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律师法律知识全面,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医疗纠纷、侵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