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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对病人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病人死亡

发布者:吕宁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46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2025)浙0203民初XXX

2.原告:XXXXZZ

3.被告: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5.审判人员:审判员王振科,代书记员朱佳辰

2.原告诉求

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6531.73元(按40%计算)。

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3.被告承担鉴定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3.被告答辩

1.被告不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术前检查和方案正确。

2.被告的次要责任是未进行充分告知,但术前已进行告知。

3.赔偿比例最高不应超过30%。

4.对部分医疗费用和律师费不认可。

4.案件事实

1.患者病人高某“检查发现胰腺肿物1月余”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胰腺肿物、梗阻性黄疸等。

2.被告对病人高某行复杂手术,术后病人高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出院后死亡。

3.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存在术前未行多学科讨论、术中更改手术方案未及时告知等过错。

5.鉴定意见

1.被告在对病人高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与病人高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6.法院认定

1.医疗费及辅助用品费用共计79063.32元。

2.护理费1062.5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元、鉴定费9750元和死亡赔偿金415550元。

3.丧葬费66983.5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5.律师费不予认定。

6.被告责任比例为30%。

7.判决结果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7734.7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担。

关键争议焦点解析

·律师费驳回原因:法院认为律师费非必要支出,且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从5万调整为1.5万。

·责任比例争议:原告主张40%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最终认定30%更符合公平原则。

判决启示

·医疗合规要求: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诊疗指南,强化知情同意流程(尤其是手术方案变更的书面告知)。

·证据固定要点:患者方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等,以支持赔偿主张。

·司法鉴定权重:专业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具有核心证据地位,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

本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平衡医患双方权益的司法智慧,既肯定了医疗机构的部分过错责任,也充分考虑了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最终通过精细化计算实现公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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