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名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
案件经过:
·拘留与取保候审:钟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程序: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犯罪事实:
·时间:2023年12月
·行为: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前往北京和大连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将这些银行卡交给身份不明的“A”使用,同时提供刷脸等帮助开通两张副卡账户。
·结果:钟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1,642,462.9元,涉及全国十九起诈骗案,涉诈资金910,300元。钟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0,000元。
判决结果: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家庭情况特殊,需要尽抚养义务,被告人本身手臂骨折,钢板尚未取出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请求法庭给予适当的司法关怀。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地无重大影响。
律师辩护情况:
我作为被告钟某某代理律师,该案本应判决实刑6个月,经我辩护最终判决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