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荆州某商贸公司为某海绵生产加工项目进行防火涂料施工,因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项目完工后,发包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商贸公司委托尹忠文律师起诉。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商贸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湖北分公司签订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31.9万余元。商贸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但被告在支付10万元首付款后,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欠剩余款项。后经双方对账,确认结算金额为26.1万余元。
庭审交锋: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尹忠文律师代理原告指出,虽然合同因原告无资质而无效,且工程未经正式验收,但关键证据显示,涉案钢结构厂房已被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实际用于堆放设备和原材料,构成“擅自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尹忠文律师的意见,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使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鉴于双方对结算金额已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1,52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尹忠文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未验收’常成为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抓住了‘擅自使用’这一关键事实。法律上,发包人一旦擅自使用工程,即丧失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这对许多实际施工人、特别是资质存在瑕疵的施工方,具有重要的维权参考价值。”
尹忠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