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忠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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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工程款就要不回了?荆州律师巧用“擅自使用”条款,帮企业追回16万!

发布者:尹忠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129人看过 举报

2026-03-11

律师观点分析

荆州某商贸公司为某海绵生产加工项目进行防火涂料施工,因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项目完工后,发包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商贸公司委托尹忠文律师起诉。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商贸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湖北分公司签订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31.9万余元。商贸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但被告在支付10万元首付款后,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欠剩余款项。后经双方对账,确认结算金额为26.1万余元。

庭审交锋: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尹忠文律师代理原告指出,虽然合同因原告无资质而无效,且工程未经正式验收,但关键证据显示,涉案钢结构厂房已被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实际用于堆放设备和原材料,构成“擅自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尹忠文律师的意见,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使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鉴于双方对结算金额已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1,52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尹忠文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未验收’常成为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抓住了‘擅自使用’这一关键事实。法律上,发包人一旦擅自使用工程,即丧失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这对许多实际施工人、特别是资质存在瑕疵的施工方,具有重要的维权参考价值。”

荆州尹忠文律师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荆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荆州市3.15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拥有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1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
1421020********15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