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甲、陈某乙以供应商身份,用对施工方广建公司(实际由易某某挂靠施工)的67万余元材料款债权,抵偿购买了开发商荆某某公司的一套房屋,并网签备案。后开发商拒不交房,辩称网签是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临时安排。张某甲夫妇委托尹忠文律师起诉要求交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张某甲夫妇称,其向水岸阳光项目供应材料,形成债权。2015年,经协商,以该债权抵偿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但开发商一直未交房,并主张合同是为套取按揭贷支付工资而签,并非真实买卖。
庭审交锋:
尹忠文律师代理张某甲夫妇,主张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网签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开发商应履行合同。开发商则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按揭贷款由己方偿还,并出示其与挂靠人易必富的协议,称涉案房屋需配合处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甲夫妇主张的“以房抵债”关系中,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经三方确认的抵债协议、清晰完整的材料供应结算单等)证明其对易某某或广某某公司享有明确、无争议的67万余元债权。因此,认定其未能完成支付购房款的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尹忠文律师点评:
“‘以房抵债’在工程领域常见,但风险极高。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债权人必须确保‘债’的权属清晰、金额确定,并有书面抵债协议,最好能取得债务人和开发商(抵债物所有权人)的共同确认。仅凭与施工方的结算单和与开发商网签,在对方反悔时,证据链可能显得薄弱。重大资产抵债,务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设计交易结构,固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