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215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乙不知道甲的车是偷来的,但不影响事情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况属于偷车人和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的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1073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第1215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乙不知道甲的车是偷来的,但不影响事情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况属于偷车人和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的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