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6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具体而言,如果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处理的是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且该自然人未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不会侵害其重大利益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了通缉罪犯而公开其身份证号码,就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