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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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需要符合什么原则和条件?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电信通讯 |5210人看过

《民法典》第1035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因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故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同意、公开、明示条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首先,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同意”的条件。个人信息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其次,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公开”的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应当公开处理信息的具体规则。

再次,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明示”的条件。明示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明示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形式,如言辞、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

最后,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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