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情况下可以。《民法典》第1017 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具有影响力的笔名(如鲁迅)、艺名(如成龙)、网名(如 Papi 酱)等成为使用人身份的象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依附性,如果被冒用将会给使用人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如果满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这两个条件,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