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本条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决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称。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2)盗用他人姓名、名称。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3)假冒他人姓名、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本条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决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称。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2)盗用他人姓名、名称。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3)假冒他人姓名、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