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6 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愿决定是否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二是采取法定形式要件可以采用订立书面捐献器官(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遗体)申请书或其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表达捐献意愿。另一方面,如果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