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7 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原状。特别在互联网时代,因为网民的不可控性,常导致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被无限制地放大,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因此,法律规定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民事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中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的行为限于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
例如,王某在更衣室私设摄像头拍下刘某的私密照片,并且扬言要把照片散布到网上,如果不及时阻止,将会对刘某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此时刘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的措施。但如果王某是经过刘某同意后拍下二人合照,此时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刘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