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963条之规定,中介相关费用包括中介人的报酬和中介活动的费用两项。
(1)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的报酬按照如下顺序确认:首先,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有约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其次,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活动的费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