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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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621人看过

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租赁物的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就租赁物直接进行交流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所以。对由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或交付瑕疵,如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迟延供货的原因,需要对租赁物行使拒绝受领权的,由承租人行使更为合适。

因此,《民法典》第740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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