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733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房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之规定,优先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原租赁物的权利。优先承租权的确立,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出租人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从而影响承租人的生活经营,有效防范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