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情形必须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物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7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情形必须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物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