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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何时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77人看过

《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据此,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

第一,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可能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抵押权人等。

第二,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例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第三,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果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排除的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已无法使用、收益,这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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