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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954人看过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那么,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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