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75条之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第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返还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675条之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第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返还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