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存在,实现抵押权而将房屋转让时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比如甲出租房子给乙,后甲又将该房子抵押,为了实现抵押权被迫将该房子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房子所有权。此时乙仍然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继续租住该房子。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存在,实现抵押权而将房屋转让时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比如甲出租房子给乙,后甲又将该房子抵押,为了实现抵押权被迫将该房子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房子所有权。此时乙仍然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继续租住该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