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行为,给营利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出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出资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与营利法人视为一体,追究出资人和营利法人共同的法律责任。此时,出资人与法人对于营利法人债权人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