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某某系从事水产品批发的个体户,被告郁某某自2019年9月开始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水产品。2020年5月13日,经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被告郁某某尚欠原告谭某某货款6406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郁某某在原告谭某某处购买水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货款。
发布者:张春娟|时间:2025年02月24日|9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某某系从事水产品批发的个体户,被告郁某某自2019年9月开始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水产品。2020年5月13日,经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被告郁某某尚欠原告谭某某货款6406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郁某某在原告谭某某处购买水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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