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霖律师
杨忠霖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疫情工资法律说

作者:杨忠霖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8次举报

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2月3日-7日属于特殊时期的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

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但协商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离治疗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疫情无情,人有情。虽说法律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裁判宗旨还是希望争议双方多多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在无情的病毒面前多展示人类互助的关爱。


杨忠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热衷研究疑难案件,成功代理多件再审、抗诉等疑难案件。硕士在读,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